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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是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口头表达能力的测试。

第三条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发布测试大纲,统筹建立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题库、命制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试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制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协调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培训、科研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管理和考核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定期考核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在我区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

第六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测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并报送信息。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掌握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熟练掌握广西某一种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第八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当年聘任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须报自治区和设区市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应熟悉语言学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或测试经验。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选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测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原则上不受民族、年龄、职业、学历、地域等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实际需要,自愿参加相关类别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为口语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测试员现场独立评分。测试员、督导员对应试人成绩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原件报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合格证书遗失的,可向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涂改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十六条测试具体考务工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